洪山区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2024-07-03 14:15来源: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浏览数:11次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加大企业创新激励力度,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zxqyfw/zcfg/201705/10b0791a0e4e4cf88f86079cb8203971.shtml)和《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zxqyfw/zcfg/202203/8317863620014e3f923e0d8843d2a6df.shtml)的有关内容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网址:https://zjtx.miit.gov.cn/zxqySy/tzggView?id=0c190ecef4c44fab8e00f6eb37c5638f)要求,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现就组织开展洪山区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基本流程 (一)企业参评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材料审核 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四、注意事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入库编号后有效期一年。往年已入库企业应通过评价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列入《湖北省2024年第1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也需要按照要求在系统内填写完善相关信息; 2.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积极、及时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特别是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洪山区历年认定的“瞪羚企业”,如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原则上均需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3.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入库后科技型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策支持,并有助于科技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提升服务质量;省、市设有专门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五、联系方式 初期系统访问量可能非常大,请企业尽量错峰申报、多试几次。如有系统相关问题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解决。 系统支持:010-87901013、010-87901032、010-87901067 账号问题:010-12381(工作日9:00-17:00)
洪山区经科局 高新技术与产业发展科 朱玉晓 朱 洁 027-87374280
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 2024年7月1日 网站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群拓科技咨询”或“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武汉群拓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群拓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武汉群拓科技有限公司)”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共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3、本网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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